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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恢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孙小华、季小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孙小华,季小梅,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恢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住所地东台市。负责人张丽,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孙小华,居民,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季小梅,居民。被执行人孙某。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小华、季小梅、孙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4)东商初字第0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孙小华、季小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082575.28元,截止2011年12月20日的利息及罚息12929.06元,合计1095504.34元,并以本金1082575.28元从2011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对被告季小梅、孙某共同所有的位于盐城市区潘黄镇境内西环路50号八菱华庄17幢B的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盐房他证市区都字第006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2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4812元,由被告孙小华、季小梅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8月1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季小梅、孙某共同所有的位于盐城市都潘黄镇杨坝居委会西环路50号八菱华庄17幢B室的房产,拍卖房款1881500元,并将申请执行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120万元给付申请执行人,余款申请执行人将依法与被执行人关联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一起参与分配。经本院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未执行到位的款项。本院将执行情况、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查询回执、拍卖的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拍卖房款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商初字第0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华审判员  路 森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