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涂小容与梁云,武安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梁某,武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297号原告涂某,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肖体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平平,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武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1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依法收取14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鲁 强人民陪审员 侯 昆人民陪审员 朱 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燕霞(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