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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涂小容与梁云,武安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梁某,武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297号原告涂某,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肖体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平平,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武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1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依法收取14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鲁    强人民陪审员 侯    昆人民陪审员 朱    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燕霞(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