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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2民初1551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70年,汉族,四川省射洪县潼射镇居民。被告范某,男,生于1971年,汉族,四川省射洪县潼射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 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安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