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蒯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7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蒯某某,女,1989年6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蒯某某已主动按照判决所指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323执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光远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冯伟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西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