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汪金莉与郭月兰、刘佳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金莉,郭月兰,刘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61号申请执行人:汪金莉���194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郭月兰,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刘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系被告郭月兰之女。申请执行人汪金莉与被执行人郭月兰、刘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04日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310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1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葛红兵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3103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浩审判员 张晓根审判员 汪 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