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5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郝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138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64年6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郝某某,男,1972年1月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郝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志民初字第01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郝某某向申请人执行马某某一次性支付案件款20000元及该款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由被执行人郝某某向申请人执行马某某一次性支付案件款3000元及该款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被执行人郝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为20000元及该款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000元及该款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5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郝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赵满学支付案件款20000元及该款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000元及该款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5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郝某某交来案件款3991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500元,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愿放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志民初字第01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省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