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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0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天津开发区艾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新德铝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艾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新德铝材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0645号原告天津开发区艾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路11号3门201室。法定代表人史宏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津,该公司职员。被告广西新德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宜州市城西开发区(原龙村小学)。法定代表人莫顺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开发区艾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新德铝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开发区艾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红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人民陪审员  张金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卫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