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宋利利与任喜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2137号原告:宋某某,女。被告:任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150元,余款依法退回。代理审判员 王红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