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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章国辉与姜爱花、涂洪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国辉,姜爱花,涂洪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25号原告:章国辉,男,汉族,1980年9月29日生。被告:姜爱花,女,汉族,1979年10月24日生。被告:涂洪兴,男,汉族,1979年8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国辉诉被告姜爱花、涂洪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姜爱花住所地为南昌市南昌县************、涂洪兴住所地为南昌市南昌县*************,且原告居住地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姜爱花、涂洪兴住所地均位于南昌县,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南昌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南昌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建国人民陪审员  程晓霓人民陪审员  魏筱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