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2执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无锡好艺家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无锡好艺家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2执1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沪东路8号2009-2013。负责人孙建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无锡好艺家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沪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程文才,职务不详。原告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公司)诉被告无锡好艺家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艺家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崇广民初字第0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好艺家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海公司工程款773508元及利息损失(以736758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5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50元,由好艺家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封了好艺家公司在无锡好艺家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好艺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股权,决定将好艺家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华海公司称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可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对外投资的股权。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华海公司表示可以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对外投资股权的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崇安区人民院(2015)崇广民初字第0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吴爱华审判员 华 玲审判员 罗兴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