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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5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5475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杜晓霞,山东文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琛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