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5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5475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杜晓霞,山东文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琛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