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5执2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圣娥与被执行人蒋立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圣娥,蒋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5执2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圣娥,女,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蒋立平,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泉州市泉港区。申请执行人林圣娥与被执行人蒋立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23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蒋立平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立平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18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蒋立平发出执行通知、申报财产情况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于2016年3月3日前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限定时间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收入。2016年3月24日,本院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蒋立平所有闽C215**号小汽车。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林圣娥与被执行人蒋立平达成执行和解。当日,经申请执行人林圣娥同意,本院向被执行人放还闽C215**号小汽车,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的冻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2383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中关于子女抚养费部分及第五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威执行员 陈龙祥执行员 陈智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燕附: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