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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4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尹庆钧与高跃庆、徐永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庆钧,高跃庆,徐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4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尹庆钧,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高跃庆,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徐永平,住址庆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庆安县人民法院(2015)庆法商初字第50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高跃庆的工资款全额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术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龙云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