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4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尹庆钧与高跃庆、徐永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庆钧,高跃庆,徐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4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尹庆钧,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高跃庆,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徐永平,住址庆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庆安县人民法院(2015)庆法商初字第50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高跃庆的工资款全额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术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龙云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