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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4执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喻常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常启,袁顺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04执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喻常启。被执行人袁顺沿,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杨叶镇三峡村五组。关于申请执行人喻常启与被执行人袁顺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袁顺沿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喻常启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袁顺沿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喻常启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袁顺沿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喻常启可持本裁定书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2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峰勤审判员  汪茂林审判员  李跃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