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81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杨光伙与广水市广水办事处松林村村民委员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伙,广水市广水办事处松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81执103号申请执行人杨光伙。被执行人广水市广水办事处松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办松林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杨响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光伙与被执行人广水市广水办事处松林村村民委员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3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广水市广水办事处松林村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锐审判员 徐道金审判员 曹宏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爱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