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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薛英波,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车库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英波,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1091号原告:薛英波,乾安县人,住乾安县。委托代理人:郑万春,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代表人:陆建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英波与被告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还原告50元。代理审判员  李方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微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