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2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某县人民法院与陈建洪罚金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县人民法院,陈建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2执444号申请人某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徐某某,院长。被执行人陈建洪,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作出的(2013)叶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某县人民法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本院在执行某县人民法院与陈建洪罚金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阿建洪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叶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辉审判员 银 玲审判员 赵中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员张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