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福安市佳利达电工器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福安市佳利达电工器材有限公司,福安市泰宸电机有限公司,赵有元,王爱芳,郭丽儿,赵有捷,李国林,刘成娇,福建世勇电机有限公司,许胜勇,黄清娇,赵碧锦,钟廷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执244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组织机构代码70530506—6。负责人林高斌,行长。被执行人福安市佳利达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郭丽儿,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安市泰宸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法定代表人李国林,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有元,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王爱芳,女,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郭丽儿,女,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赵有捷,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李国林,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刘成娇,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世勇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阳乡。法定代表人许胜勇,总经理。被执行人许胜勇,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黄清娇,女,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赵碧锦,女,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钟廷木,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住福建省福安市。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诉福安市佳利达电工器材有限公司、福安市泰宸电机有限公司、赵有元、王爱芳、郭丽儿、赵有捷、李国林、刘成娇、福建世勇电机有限公司、许胜勇、黄清娇、赵碧锦、钟廷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4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4610000元。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宁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指定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福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仕干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代理审判员 郑国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肖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