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执字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于占飞与吴孟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占飞,吴孟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字349号申请执行人于占飞,男,汉族,1983年6月8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吴孟和,男,蒙古族,1973年1月14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占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孟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孟和现下落不明。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于占飞做了笔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奈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中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邓云平审判员长 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吴贺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