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姗姗与穆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姗姗,穆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178号申请执行人:张姗姗。被执行人:穆韦,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姗姗与被执行人穆韦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06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穆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珊珊房屋装修转让费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经申请人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0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张玉碧审判员 刘开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