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张福祥申请执行王建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祥,王国秀,王建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464号申请执行人张福祥,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国秀,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建光,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福祥申请执行王国秀、王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4执4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志 田审 判 员 召日格图代理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智 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