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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刑更字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芦禹安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芦禹安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更字1034号罪犯芦禹安,曾用名何方言。现押岳阳监狱第十监区服刑改造。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10)东二法刑初字第1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芦禹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由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2011)东中法刑终字第2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本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芦禹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8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又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芦禹安在减刑后的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芦禹安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芦禹安在减刑后的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芦禹安在减刑后的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芦禹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9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辅审 判 员  许震鹏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倩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