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2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董明河与白山市旺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明河,白山市旺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339号申请执行人董明河,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证件号码220282197504275613。被执行人白山市旺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白山市浑江区。法定代表人相书博。董明河与白山市旺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靖宇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55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白山市旺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董明河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白山市旺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董明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白山市旺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董明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朴京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