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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哈尔滨宏哨气动工具有限公司与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宏哨气动工具有限公司,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975号原告哈尔滨宏哨气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东三道街32号2单元1楼1门。法定代表人陈廷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毕廷武。被告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0716197-8,住所地哈尔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征仪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正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宏哨气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宏哨气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宏哨气动工具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宏哨气动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4元,减半收取1,667元,原告哈尔滨宏哨气动工具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车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