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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财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瑞雪与王桂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瑞雪,王桂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财保169号申请人李瑞雪,女,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王桂珍,女,住德州市陵城区。申请人李瑞雪与被申请人王桂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进行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桂珍驾驶的河北御捷马牌低速电动汽车一辆。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如提取车辆,可向本院提交相应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金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倪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