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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连春与秦景岗、代树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春,秦景岗,代树军,王丽,刘炳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399号申请执行人:李连春(曾用名李连升),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秦景岗,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代树军,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私企业主,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王丽,女,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职员,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刘炳祥,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员,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执行李连春申请王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黄民初字第038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金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庆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