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民初6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温州三丰科技有限公司与温州快鹿集团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三丰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快鹿集团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2民初6296号原告:温州三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新居村新陈西路26××号法定代表人:赵永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彪、王栋,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快鹿集团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葡萄棚路178号。法定代表人:张可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康乐、彭伊妮,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温州三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丰公司)为与被告温州快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快鹿集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万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三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彪、王栋,被告快鹿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杨康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三丰公司诉称:2014年9月11日,原告通过招投标方式向被告承租坐落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弄××号和××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40911的《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房屋的规划用途为商业或办公,建筑面积为3591.8平方米,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14年9月25日至2024年9月24日止,原告在租赁期内享有三个月的免租装修期,租金标准为:第一年1360000元,第二年1400800元,第三年1442824元,第四年1486109元,第五年1530692元,第六年1576613元,第七年1623911元,第八年1672628元,第九年1722807元,第十年1774491元。原告分别于2014年10月20日、2015年4月14日、2015年12月21日向温州市公安消防局鹿城区分局递交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材料,温州市公安消防局鹿城区分局分别于2014年11月3日、2015年7月13日、2015年7月24日、2016年1月11日作出鹿公消审(2014)第0068号、(2015)第0049号、(2015)第0046号、(2016)第004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由于该租赁房屋与周边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足,部分房屋没有产权证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而未能通过消防验收。最后一次于2016年1月20日向温州市公安消防局鹿城区分局申请验收才得以通过。由于被告出租的房屋存在缺陷,交付出租房时并不符合商业用房的消防标准,导致原告所承租的房屋一年多还未能通过消防部门验收。之后原告根据消防部门的要求,经多方整改并与消防部门多次沟通,被告补齐材料,最终才得以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损失136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计算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快鹿集团辩称:一、原告主张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故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被告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依据;二、原告诉状陈述被告出租房屋存在缺陷,不符合商业用房消防标准,导致承租房屋一年多未能通过消防验收,被告认为该主张不能成立。原告与拍卖公司签订的《注意事项》第三条和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第四条均约定有关消防管理等一切必要手续均由原告自行办理,消防验收延期不可归责于被告。原告的提供的证据表明,除房屋间距问题外,其他问题与被告无关,纯系原告自行装修设计、材料的问题引起。关于房屋间距问题是历史形成的,招租时,拍卖公司在原告与拍卖公司签订的《注意事项》中已明确告知原告应了解涉案房屋的有关资料及现状包括房屋的瑕疵,原告在填写竞买申请表时表示已经了解涉案房屋的有关资料及现状,愿意以涉案房屋的现状进行承租。故现又以涉案房屋不符合消防要求要求赔偿损失没有依据;三、原告要求对赔偿损失再行计算利息,缺乏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审理中,原告申请调取被告向温州市档案局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本院认为并无必要,故不予准许。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原告通过拍卖的方式拍得坐落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弄××号和××号的房屋的承租权。2014年9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编号为20140911《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被告将上述房屋(建筑面积:3591.8平方米,其中历史违章建筑面积956.8平方米,规划功能(用途)为商业或办公。租期10年,从2014年9月25日至2024年9月24日止。原告在租期内享有三个月的免租装修期。第一年租金1360000元,第二年的租金1400800元……租赁费用按季缴纳,原告应在每季提前15天向被告缴清当季的租赁费用,先付后用。否则每延迟一天按应缴金额的5‰支付滞纳金,延迟超过10天,被告有权单方解除协议。有关工商登记、财产保险、税务登记、消防管理等一切必要手续均由原告自行办理,被告给予配合,租赁期内产生的水电等相关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合同签订后,被告就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委托消防设计公司对涉案房屋室内装修工程进行消防设计,温州市公安消防局鹿城区分局(以下简称鹿城消防分局)于2014年10月20日受理了原告的消防设计的审核申请。审核通过后,原告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由于需要对涉案房屋进行增设电梯改造及用电、用水的户名变更等问题,双方于2014年11月5日签订《房屋租赁补充协议书》。2015年4月14日、2015年12月21日,原告向鹿城消防分局申请消防验收,鹿城消防分局受理后,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认为涉案房屋的装修工程消防存在吊顶上电线套管不到位、防火间距不足、消火栓压力不足、压力表损坏消防产品AB签不一致、防火门无AB签、配电间未做防火分隔等问题,不符合消防的相关规范。要求予以整改。后原告自认涉案房屋分别最终于2016年1月26日通过消防验收。另查明,原告在竞拍前于2014年8月15日与温州市佳得拍卖有限公司签订《注意事项》,约定:一、出租物情况: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弄××号和××号房产,建筑面积约为3591.8平方米(其中历史违章建筑面积约为956.8平方米),功能:商业或办公;二、出租房屋按现状、现功能进行出租,地上房屋结构、质量以现状为准,拍卖人不承担房屋破损、漏裂等保证责任。竞买人也已充分了解该建筑的面积、位置、现状以及配套设施等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租价的情况,任何忽视或误解拟承租建筑物的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均不被拍卖人及招租人接受;三、有关工商登记、财产保险、税务登记、消防管理等一切必要手续均由原告自行办理,被告给予配合,租赁期内产生的水电等相关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四、其他事项:竞租人应在拍租前自行到现场看样,一旦向本公司申请报名,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拍租物的全部情况,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2014年9月1日,原告签署《竞买申请表》,声明其经查验拍卖标的的有关资料及现状,已了解标的瑕疵及质量状况,愿意承担其中应有竞买人承担的全部义务。还查明,涉案房屋以前的门牌号为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弄××号号和××号,该两套房屋产权人登记为被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原告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信息、《房屋租赁协议书》、《房屋租赁补充协议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意见书》、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219029号、第225071号房屋所有权证、《竞买申请表》、《注意事项》、门牌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三丰公司与被告快鹿集团分别于2014年9月11日、2014年11月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即《房屋租赁补充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确认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其义务。原告在竞拍涉案房屋的承租权前已签署《注意事项》和《竞买申请表》,表示其在竞拍前已全面了解涉案房屋的有关资料及现状(包括涉案房屋的瑕疵在内),并自愿接受涉案房屋的现状,在拍得涉案房屋的承租权后,在进行消防验收时,又以涉案房屋存在缺陷导致消防验收延期主张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本院不予支持;且从原告提供的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看,消防验收未能及时通过的原因部分来自原告自身的消防设计及消防设施的不合格,原告主张的房屋间的间距不足及涉案房屋存在违章等问题导致消防验收延迟,经审理查明,房屋的间距及违章建筑在拍卖前已客观存在,违章建筑问题已在《注意事项》及《房屋租赁协议书》中标明,原告承诺已在拍卖前全面了解并自愿接受,现又以上述问题主张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温州三丰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040元,减半收取8520元,由原告温州三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万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艳月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