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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与郭威、李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郭威,李君,长沙市湘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121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麓谷大道658号。负责人韩云辉,行长。委托代理人钟梅,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厉平春,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威。委托代理人肖曙光,长沙市望城区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君。被告长沙市湘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望城大道96号湘峰光产2#栋301号。法定代表人李铁。委托代理人张炳辉,系被告长沙市湘峰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诉被告郭威、李君、长沙市湘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威、李君、长沙市湘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撤回对被告郭威、李君、长沙市湘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719元,减半收取5359.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建兵人民陪审员  易洪炜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龚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