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项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3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项某甲。曾因吸食毒品于1998年5月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因犯绑架罪于1999年4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8年7月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赌博罪于2009年10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2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同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森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项某甲因其弟弟项某乙、朋友戴某甲等人与余某夫妻之间的租赁纠纷,与戴某甲一起到瑞安市塘下镇场桥××村滩涂田里找余某夫妻。被告人项某甲与余某碰面后,因对方言语听着不爽,用脚踢余某的下体和面部致伤。经鉴定,被害人余某主要损伤有右眼周挫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5年7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项某甲酒后到瑞安市塘下镇场桥××足浴店洗脚,因足浴店工作人员江某告知生意较好暂时没有技师而心生不快,用脚踢飞足浴店门口的牌子,并拿手中的包砸江某的头部,用脚踢踹江某致伤。2015年7月8日,被告人项某甲与江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江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2015年8月6日1时许,被告人项某甲酒后到郑某开设的位于瑞安市塘下镇场桥五方村××路××号的棋牌室内玩,因与郑某言语不合而殴打郑某头部致伤。同月20日,被告人项某甲与郑某达成调解协议,向郑某赔礼道歉。2015年9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项某甲在瑞安市塘下镇××村×××酒吧内喝酒时,认为邻桌的徐某看他而心生不快,遂持啤酒瓶准备殴打徐某,后被酒吧保安陈某戊阻拦。被告人项某甲因此持啤酒瓶砸陈某戊的头部致伤,后被酒吧其他保安拦下并推出酒吧。被告人项某甲离开酒吧后从附近的车内拿出斧头欲冲进酒吧殴打他人,最终被旁人劝离。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戊主要损伤为顶部长1.2cm疮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5年9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项某甲因其朋友李某的表妹陈某甲与戴某乙之间的纠纷,与李某等人到瑞安市塘下镇海安大街××便利店找戴某乙。被告人项某甲及李某与戴某乙碰面后,因双方言语不合心生不快,遂对戴某乙进行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戴某乙所受损伤主要为左肩部、右上臂、阴囊挫伤,体表挫伤面积累计大于15平方厘米,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5年12月28日,李某与戴某乙达成了调解协议,向戴某乙赔礼道歉。2015年10月12日,被告人项某甲接到瑞安市公安局让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电话通知后,次日,主动到瑞安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本院审理阶段,被告人项某甲分别调解赔偿被害人余某、陈某戊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0000元、6000元并获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项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某、江某、郑某、陈某戊、戴某乙的陈述,证人戴某甲、周某、陈某乙、吴某、徐某、陈某丙、廖某、钱某、张某、陈某甲、李某、陈某丁的证言,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甲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项某甲能自首,且与各被害人均达成调解并获谅解,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项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李秋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董一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