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3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蒲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3刑初100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蒲某,公司员工。2016年4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杨晔,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6〕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16年6月27日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某及其辩护人杨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1日20时12分许,被告人蒲某酒后驾驶苏E×××××小型普通客车沿昆山市昆太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昆太路市后街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蒲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8mg/100ml。被告人蒲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蒲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蒲某对被指控的危险驾驶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蒲某于2016年4月11日20时12分许酒后驾驶苏E×××××小型普通客车沿昆山市昆太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昆太路市后街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蒲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8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蒲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蒲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罗某、敬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刑事照片,查获报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资格查询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蒲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蒲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辩护人以被告人蒲某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对被告人蒲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蒲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云飞人民陪审员  吴建萍人民陪审员  姜雪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煜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