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7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钊与董春红、夏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钊,董春红,夏文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2027号原告:李钊。被告:董春红。被告:夏文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钊诉被告董春红、夏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长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翟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