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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钊与董春红、夏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钊,董春红,夏文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2027号原告:李钊。被告:董春红。被告:夏文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钊诉被告董春红、夏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长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翟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