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02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钱静萍与信阳鑫力源置业有限公司、信阳市和源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静萍,信阳鑫力源置业有限公司,信阳市和源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2民初字第190号原告钱静萍,女,汉族,1968年12月10日出生,住固始县。被告信阳鑫力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经理。被告信阳市和源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政,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静萍与被告信阳鑫力源置业有限公司及信阳市和源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静萍于2016年6月29日以双方自愿庭外和解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静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静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900元,由原告钱静萍承担。审判长 许 凤审判员 廖 熹陪审员 王保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