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2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许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许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81民初224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金叶,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凯,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冬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叶、陈凯与被告许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07年4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许某乙随被告许某甲生活。由于被告常年患病,每天需要服药,其离婚后一直未再婚,早出晚归打工,无暇照顾女儿的日常生活,孩子无法体验到一个完整家庭的温暖与关爱。而原告离婚后又组成家庭,在苏州有稳定的工作和住处。且已年满十周岁的孩子,也要求跟随原告生活。为此,请求判令婚生女许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许某甲辩称:不同意婚生女随原告生活。首先,原告已再婚并有了其他孩子,而被告未再婚且只有这一个女儿;其次,被告家庭有五套房,有能力抚养孩子;第三,被告虽患有××,但不是传染病,不会影响抚养孩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8月31日生育女儿许某乙。2007年4月经本院调解离婚,并约定婚生女许昕怡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给付抚育费200元。自此,婚生女许某乙一直随被告及其祖父母生活至今,目前就读于东台市启平小学。期间原告按约给付了抚养费。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再婚并又生育一子,有稳定的收入及住所。被告未再婚,其自称从事室内装修,年收入5至6万元。另查明:婚生女许某乙当庭表示愿随原告生活。本案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07)东民调初字第0058号民事调解书、原告所在社区及公司证明、许某乙的谈话笔录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原、被告婚生女许某乙自父母离婚后,一直随被告及其祖父母生活。被告及其父母将不到三岁的幼儿抚养至今,期间付出的辛劳自不待言。如今原告主张变更抚育关系,对于被告及其父母来说,的确难以割舍。许某乙已年满十二周岁,具有一定的思考与分辨能力,其表示愿随原告生活,加之许某乙系女孩,即将进入青春期,母亲指导其生活更富有经验,且原告有稳定的收入及住所,有抚养许某乙的能力。从孩子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本院对许某乙的意愿应予以尊重,故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抚养权的变更不等于亲情的割断,被告对许某乙仍然享有探视权,对此原告在诉状中已予以承诺。关于抚养费,原告主张每月500元,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及原告所在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8条、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甲的婚生女许某乙随原告王某生活,被告许某甲每月给付婚生女许某乙抚育费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盐城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户名:江苏省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徐冬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 玲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