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赵海涛与李晓阳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涛,李晓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2执53号申请执行人赵海涛,男,汉族,个体。被执行人李晓阳,男,汉族,无职业。赵海涛申请李晓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晓阳已经自动履行完毕。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俊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洪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