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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湛河区通达水暖五金日杂店与张永军、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河区通达水暖五金日杂店,张永军,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宗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1295号原告湛河区通达水暖五金日杂店。住所地:湛河区东风路东段优诗美地花园4号楼5层A座东北户。南环路中段铝制品厂对面。负责人何倩倩,女,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系湛河区通达水暖五金日杂店业主,住河南省宝丰县。。被告张永军,男,汉族,住本市。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中路121号。法定代表人李道山,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杨宗超,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河区通达水暖五金日杂店与被告张永军、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宗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湛河区通达水暖五金日杂店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永军、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湛河区通达水暖五金日杂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河区通达水暖五金日杂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湛河区通达水暖五金日杂店负担。审判 长员  刘 威审 判 员  王红梅人民陪审员  张维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岳梦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