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28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山东蓝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丽、李战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马某,李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2803号之一原告某公司(变更前名称济宁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被告马某。被告李某,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马某、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欲另行起诉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某、李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某公司承担25元。审 判 长 祝士业人民陪审员 张 铭人民陪审员 楚秀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