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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28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山东蓝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丽、李战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马某,李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2803号之一原告某公司(变更前名称济宁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被告马某。被告李某,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马某、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欲另行起诉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某、李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某公司承担25元。审 判 长  祝士业人民陪审员  张 铭人民陪审员  楚秀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