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2执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建伟与洛阳中隧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伟,洛阳中隧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2执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建伟,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洛阳中隧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法定代表人:聂XX,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张建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老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其与洛阳中隧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洛阳中隧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能执行,法定代表人聂XX下落不明暂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豫0302执1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申请执行人张建伟能够提供被执行人洛阳中隧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可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