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2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德水与王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水,王新,北京新北铜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021号申请执行人周德水,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新,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新北铜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长营工业园区38号。法定代表人王新。周德水与王新、北京新北铜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京中信执字0042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一、被执行人:王新、北京新北铜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二、执行标的:1、借款本金人民币叁佰伍拾万元整;2、借款利息(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3、违约金(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每日按未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但利息和违约金,总计不超过过年利率24%。权利人周德水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登记在北京新北铜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土地,轮候查封王新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11号院×××房产档案。另经查王新、北京新北铜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20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驰审 判 员 林 风代理审判员 于晓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