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颖与于术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颖,张义,苗义,于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杨颖,女,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张义,男,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医生,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苗义,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医生,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于术明,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医生,现住赤峰市敖汉旗。杨颖申请于术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481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颖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481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静波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韩 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伟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