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2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沈根明与劳建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根明,劳建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1民初2178号原告:沈根明。被告:劳建根。原告沈根明与被告劳建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2.被告支付借款利息4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莫剑青独任审判。原告沈根明与被告劳建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宣判。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劳建根于2014年9月19日向原告沈根明借款10000元,约定借期十天,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辩称其已归还借款,但并无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应对其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劳建根归还原告沈根明借款1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990元(自2014年9月30日计算至2016年5月24日,按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沈根明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交纳75元,由原告沈根明负担16.5元,被告劳建根负担58.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莫剑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孙德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