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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加乐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加乐,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2588号原告张加乐,女,汉族,1989年7月13日生,住江苏省盱眙县。委托代理人孙春浪,江苏品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101-1号常发商业广场5-1401、5-1408、5-1409室。负责人余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宪,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加乐诉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加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元,由张加乐负担。审判员  邵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