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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1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艳丽罚金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145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王艳丽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329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艳丽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20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329号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