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5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倪玉燕与张金英、朱松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玉燕,张金英,朱松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5301号原告:倪玉燕。委托代理人:余海峰,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金英。被告:朱松朋。原告倪玉燕诉被告张金英、朱松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4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俩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2月3日,被告朱松朋书写借据确认向原告倪玉燕借款6万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金英、朱松朋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倪玉燕借款本金6万元。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二、驳回原告倪玉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被告张金英、朱松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施古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