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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3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李庆东、冷冰与安晨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东,冷冰,安晨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3132号原告:李庆东。原告:冷冰,系原告李庆东之妻。被告:安晨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东、冷冰诉被告安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晨光银行账户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晨光银行账户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少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