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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财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姜仕清与陈其贵柳代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仕清,陈其贵,柳代华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财保90号被申请人:陈其贵,女性,汉族,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XX。申请人:姜仕清,男性,汉族,1962年06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XX。被申请人:柳代华,男性,汉族,1969年03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XX。申请保全人姜仕清与被保全人陈其贵,柳代华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产生纠纷,申请保全人姜仕清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柳代华、陈其贵名下价值12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申请人姜仕清自愿以自己所有的XX,为此次诉前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姜仕清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2万元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二、查封申请人姜仕清名下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院印)书记员 李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