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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民申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朱海云、淮安台丰塑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淮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淮阴区分公司,朱海云,淮安台丰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申4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淮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淮阴区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三民小区2B-001。负责人马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云,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海云。委托代理人濮青之,江苏淮安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淮安台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宏盛路9号。法定代表人刘俊杰,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江苏淮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淮阴区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海云、原审被告淮安台丰塑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891民初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雨审判员  姜国审判员  李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