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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黄石市港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丁新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港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丁新良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864号原告黄石市港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湖滨西路1899号。法定代表人王立新,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汉民。被告丁新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港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丁新良分期付款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港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港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已减半),由原告黄石市港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田 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松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