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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1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罪犯郭某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524号罪犯郭某,男,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三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23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共同追缴其与同案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发还被害单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1月11日送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某,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达标评定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 婕审 判 员  修晓贞代理审判员  曾雪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家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