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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执2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宣金荣与上海自来水科友旅游有限公司、刘昌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金荣,刘昌会,上海自来水科友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2178号申请执行人宣金荣,女,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被执行人刘昌会,女,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上海自来水科友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原告宣金荣与被告刘星、上海自来水科友旅游有限公司、刘昌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3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宣金荣115,276元;二、被告上海自来水科友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宣金荣1,639.20元;三、被告刘昌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宣金荣5,105.40元;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刘星530.80元;五、驳回原告宣金荣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计4,903.61元,由原告宣金荣负担2,403.61元,被告刘昌会负担1,500元,被告上海自来水科友旅游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因义务人上海自来水科友旅游有限公司、刘昌会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宣金荣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自来水科友旅游有限公司、刘昌会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上海自来水科友旅游有限公司、刘昌会未履行赔付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有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上海自来水科友旅游有限公司、刘昌会的车辆、银行存款、房屋、股票等财产线索,扣划了被执行人上海自来水科友旅游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2689.20元,该款项已发还给申请人。除此以外,目前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昌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刘昌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345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海斌审 判 员  徐 强代理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轶琨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