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9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05
案件名称
董伟坚、朱忠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伟坚,朱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915号之二申请执行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东瓯锦园2幢1-4号店面。法定代表人王振滔,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董伟坚,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朱忠勇,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伟坚、朱忠勇小额贷款纠纷一案。2016年5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董伟坚、朱忠勇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被执行人董伟坚名下有一处位于坐落于永嘉县桥头镇百好嘉园房产(房产证号:03××35)。2016年5月12日,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以及案外人向本院表示变卖董伟坚名下的房产,2016年5月16日本院向社会公告拟以93万元价格将被执行人董伟坚名下房产变卖给案外人XX(公民身份号码),公告期满后相关利害关系人均未向本院书面或口头提出异议,本次变卖生效,案外人XX共向本院交付变卖款93万元,扣除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15143元外,优先抵押权人村镇银行桥头支行分得810266.76元,申请人分得104590.24元,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6月29日,申请人向本院表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截止2016年6月29日,被执行人尚有借款395409.76元及利息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财产已经处置完毕,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9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向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伦 关注公众号“”